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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 须明示燃放禁忌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首部《烟花爆竹标志》强制性国标。按规定,烟花爆竹须根据不同类别标注燃放说明及“禁忌”。
 
标准规定,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不应标注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同类产品等内容;标志内容不应与包装物分离。
 
烟花爆竹销售包装标志内容须包括:产品名称、安全警示语和燃放说明等。
 
其中,产品名称应标在醒目位置;产品级别字体不得小于四号字,且对比色度清晰;生产日期标注应采用加盖生产日期印章或采用不易脱落的不干胶等加贴方法,不得篡改。同时,必须标明“在某某年某某月之前燃放”。
 
燃放安全区域标注应与不同产品级别相对应,如“燃放安全区域:(B级:25米;C级:5米;D级:1米)以外”。
 
同时,还强制性要求,必须根据产品有可能出现的危险,标注安全警示语。
 
内容包括: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此外,还应包括:严禁酒后燃放等。
 
据悉,该标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烟花爆竹须根据类别标注燃放说明
 
吐珠类:不允许手持,燃放时发射口不允许对准人、易燃物质和障碍物等;将产品固定好,发射口垂直向上,插地产品应将吐珠底塞端牢固地插在地上;
 
线香类:燃放时不要触摸非手持部分,小心烫手;避免燃放时产生的火花接近衣服或其他易燃物质;一次只能点燃一根产品;
 
摩擦类的拉炮:燃放时不允许靠近脸,用手拉拉线;
 
爆竹类:燃放时不允许放在口袋里,发现引线熄灭,不允许再去对同一引线点火;应放在地上燃放,不允许在密闭盒子中燃放;对于结鞭爆竹要求:燃放时不允许将单个爆竹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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